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紧盯危化品、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针对易发生事故关键环节和重点设施开展精准执法。现公布3起宜兴市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023年11月20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员对宜兴市普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钢结构制作业务发包给宜兴市鸿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市鸿泰钢结构有限公司2名员工在生产车间从事电焊作业,经调查,2名员工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鸿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宜兴市普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协议约定由发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但发包单位未履行教育培训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普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3万元,对其安全员姚某某作出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防爆

  2023年10月23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西渚镇富瑜亚麻纺织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开松车间开松机使用2台非防爆电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西渚镇富瑜亚麻纺织厂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